衡水市住建局最新通告!涉及衡水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滨湖新区这4个区!

搜狐焦点衡水站 2025-03-07 0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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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建局最新通告!涉及衡水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滨湖新区这4个区!

为规范衡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衡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现将《办法》全文公布,请于2025年3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1.信函:通过信函方式直接将意见寄至衡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桃城区新华西路299号404室)。

2.电子邮件:bzk402@163.com。

附件:《衡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

衡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或收购,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家庭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配售并且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滨湖新区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购(建)、合理布局、稳慎推进”的原则。筹集(建设)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房的收购、配售、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研究确定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及运营主体。

市住建局是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社、公安、国资、金融监管和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资金争取、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售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拥有市区户籍一年以上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房,申购家庭应选取一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衡水市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稳定工作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除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七条 享受各级政府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或引进人才,并经组织部门认定的湖城英才卡人员不受户籍时限限制。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房建筑面积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控制套型、面积。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收购项目房屋面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综合研判决定;不得为大户型豪宅房屋。

 第三章 房源筹集(建设)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房房源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1.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2.新增划拨用地建设、商品房项目配建;

3.其他筹集方式。

第十条 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收购房源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不超过建安成本5%的利润,由筹集(建设)主体与房源提供方协商确定房源收购价格,报市住建局备案。其中划拨土地成本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估出具,建安成本由市住建局评估出具。收购的存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第十一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筹集(建设)主体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建局就配售型保障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房前,需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配售价格以政府核定为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房收购价格按照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建安成本5%的利润进行测算确定。与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的配售价格,以收购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测算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可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按照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限价内适当浮动。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房建设及收购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家庭申请或单位集体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可直接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资格审核申请,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认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牵头,人社、自然资源、大数据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满足配售资格的,应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意向登记库;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登记。审批通过取得资格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集中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配售型保障住房轮候库。轮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缴纳认购金等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统一轮候配售。

(四)确定收购计划。市住建局在局网站发布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征集公告,由筹集主体与相关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商定收购事宜,当轮候家庭数量大于拟收购房源数量时,启动收购。

(五)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依据轮候库数量,确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筹集(建设)主体负责承建。

(六)发布出售公告。筹集(建设)主体发布公告,对外公布配售型保障房出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均价及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等。

(六)组织出售。达到出售条件时,筹集(建设)主体结合实际制定摇号选房规则进行摇号选房。筹集(建设)主体与配售对象签订《衡水市配售型保障房买卖合同》,核算房款,办理购房手续。配售结果需报市住建局备案。配售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成功选房放弃购买的,该家庭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交纳认购金的,只退原款不计利息。

已享受过房改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在签订《衡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前须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衡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劳动(聘用)合同或近1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是其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材料,个人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三)由单位集中申报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材料、申请汇总表、营业执照(法人执照)。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声明同意接受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婚姻、工作、社保、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筹集(建设)主体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后,按规定办理房屋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运营主体回购:

依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依职权收回: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房。

第十九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房由运营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5%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回购后按房屋现状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再售价格与回购价格保持一致。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二十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单位要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确保居住安全。组织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规范化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让群众住的舒心、放心。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房,可争取中央专项资金补助。也可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二十四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房项目享受现行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房的,其房产由运营主体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开发企业或运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衡水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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