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衡水严禁公租房转租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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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公租房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广大市民朋友:
为充分发挥公租房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杜绝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发生,确保公租房公平分配与合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守规定,杜绝租借牟利
(一)使用范围限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仅允许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如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不得挪作他用。
(二)禁止转租转借。
严禁任何形式的转租、转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公租房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居住。承租人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权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主体。
(三)禁止违规经营。
严禁社会人员代办公租房业务,所有收费行为将视为诈骗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法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公租房提供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等经纪服务或协助参与公租房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等;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上架任何关于公租房房源信息。
(四)禁止变相牟利。
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牟取利益,尤其禁止代办申请、加价转租、加价换房等违规行为。
二、违规必究,严惩不贷
针对违反相关法规及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以“零容忍”态度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整治。对转租转借的承租家庭,将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收回房屋。对违规代办保障房的中介机构,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严格查处。
三、认真自查,社会监督
(一)各房 地 产 信 息发布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内部业务管理,清查并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公租房住户要自觉遵守相谐 的 房地产市场和公租 房 管 理 秩序。
(二)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租赁不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或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 房 信 息 的 违 规 行 为及 时 进 行 举报、提供线索。
(三)举报电话
0318-2816950(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0318-2126822(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9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