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建局最新通知!欢迎举报

搜狐焦点衡水站 2025-03-05 0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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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建局最新通知!欢迎举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局各执法科室(单位):

为规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有效遏制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现已印发实施,请认真执行。

附件: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doc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建筑市场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具体包括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六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本行政区域管理的,由受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的,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告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采取书面告知的,要留存相关送达证据;采取电话告知的,要留存通话录音证据;采取短信告知的,需经举报人确认,并留存信息发送记录证据。

第十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改〔2021〕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及其处理活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建筑市场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来源:衡水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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