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住房公积金热点问题答疑(第一百一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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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什么资料?
答:(一)职工在衡水市区域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
(二)职工在京津冀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最近三个月还款明细(还贷期间有大额还款的,银行还款明细中应将大额还款部分打印完整)、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储蓄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上述手续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住房产权人为2人(含)以上的,共有权人为配偶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共有权人为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职工在京津冀行政区域外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屋坐落地在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提供婚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二)房屋坐落地在职工户籍地的,提供职工户籍证明;房屋坐落地在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地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问:提取额度和提取频次是多少?
答:每年可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转载衡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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