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5年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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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民政局关于修订《衡水市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财社〔2016〕72号)
8.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衡民〔2024〕49号)
二、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三、补助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保障标准;桃城区每月81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保障标准;桃城区每年7920元。
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差,最低档次补差不低于市定指导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
7.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民政局关于修订《衡水市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财社〔2016〕72号)
8.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衡民〔2020〕41号)
9、衡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衡民【2021】108号)
10.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标准的通知》(衡民〔2024〕49号)
11.衡水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衡民〔2023〕69号)
二、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补助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
桃城区每月106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
桃城区每年102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指导标准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挡,分别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10%、5%确定。全护理100元/月、半护理200元/月、全自理400元/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3.衡水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民规〔2019〕86号)
4.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6.衡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民〔2021〕7号)
7.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8.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衡民〔2019〕106号)
9.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衡民〔2022〕87号)
二、补助对象
桃城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三、补助标准
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5.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衡民〔2022〕160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3〕51号)
7.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4〕30号)
8.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衡民〔2024〕76号)
二、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衡水市桃城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衡水市桃城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
市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2025年1月9日
来源:桃城区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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