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发布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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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4〕6号)《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衡教基〔2024〕19号)《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关于优化中心城区义务教育生源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试行)》(衡区教〔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统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
(二)均衡发展原则。按照衡区教〔2020〕1号文件精神,通过招生调控,尽最大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源状况相对均衡。各学校要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结对帮扶、集团化办学、学区一体化等模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三)学生家庭实际住址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原则。根据生源分布和学校布局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合理、适时进行校区调整,以期达到各中、小学服务范围内生源相对均衡,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四)房户一致、一房一位原则。房产证与户口本住址一致,同一学段一套住房只安排同一个家庭子女的学位。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各学校有责任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宣传招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招生入学服务。
(六)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原则。通过加强招生管理,保障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落实“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在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基础上,建立健全区、乡、村、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台账,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服务区所属小学备案。
完善外来人口居住证及其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或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
落实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燕赵英才服务“A卡”持卡人、符合桃城区《桃城区人才政策十一条(试行)》规定的优秀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实到位。
(七)初中招生与优质高中指标生名额分配挂钩原则。继续实行指标生调控办法,2024级初一新生到2027年升学仍进行各中学的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提高各初级中学班额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和“五项管理”的权重,根据评估系数调控各初中学校优质高中指标生数额。分流到衡水职教中心的不减基数,因学生流动造成的某中学人数的增加或减少,三年后(到2027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时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基数将不予调整,非正常择校学生和初中阶段中途流动学生不具有优质高中指标生资格;按照《桃城区教育局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衡区教〔2016〕)95号精神,2024年初一新生2022年8月31日后取得桃城区户籍(以户口本为准)的学生,不具备优质高中指标生资格。
二、实行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制度
按照衡区教(〔2020〕1号)文件有序确定入学对象的原则,凡具有桃城区中心城区家庭户籍,且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在招生当年的8月31日前(含31日,下同)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可遵循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址和学校服务片区,就近申请到中心城区公办走读学校入学就读。
外地(桃城、高新、滨湖三区以外)户籍进城务工及经商人员随迁子女,达到入学年龄,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原则,监护人需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且在居住证地址实际居住1年以上、监护人名下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进城务工人员还需提供适龄儿童父母双方中心城区两年以上的合法劳务合同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连续缴费两年以上证明;进城经商人员还需提供监护人单方中心城区连续经营满两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符合以上要求的随迁子女可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在中心城区申请入学。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残疾证等材料就近到小学进行入学登记,由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其健康状况和行为能力等提出相应入学就读建议。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衡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衡政〔2023〕1号)执行。燕赵英才服务“A卡”持卡人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与实际居住地户籍人口适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桃城区《桃城区人才政策十一条(试行)》规定的优秀人才子女来桃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开辟“绿色通道”,应入尽入。
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在“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网上学位登记。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各乡镇办学校负责进行学位登记。只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学位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方可入(升)学。
各学校不得随意接收学生,不得超范围、超计划招生。
(一)区直小学适龄人口居住情况摸底登记
凡在2024年8月31日前(含31日,下同)年满六周岁的桃城区中心城区常住户籍人口和符合就读条件的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有意愿到桃城区公办走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于7月22-26日进行一年级学位摸底登记。具体登记办法将于7月21日在桃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网址:http://xxgk.hengshui.gov.cn/eportal/ui?pageId=2559532)进行公布。届时,学生家长可使用手机登录“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登记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登记并上传有关信息。
小学一年级学位登记不再安排补充登记,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学生,可待2024年区直小学施教区正式公布后,持相关入学材料到片区小学报名。
(二)区直初中学位登记
本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学位登记工作已于7月8日前通过网络进行。尚未登记的回户籍地升初中的在外就读小学毕业生,请于7月27-29日登录“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登记平台”进行补充登记。
三、招生录取
(一)小学招生录取
1.区直小学招生录取
区教育局将根据小学入学适龄儿童学位登记数据及学校学位情况划分2024年区直小学施教区范围,届时新校区划分将在桃城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予以公布,各小学于8月26-28日进行录取。新生可通过学校公众号和“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查询。
2.乡镇办小学招生录取
农村小学学区划分由各乡镇办学校统筹划定,录取工作原则上与区直学校同步进行。
(二)初中招生录取
初中招生录取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实施。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由桃城区教育局依照审批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后统一下达,严禁学校超范围、超计划擅自招收学生,否则不予注册学籍。坚持公民同招,公办学校采取划片招生、免试入学方式进行;寄宿制学校采取网上报名、摇号录取方式进行。2024年桃城区初中录取工作共分三个批次,某一学生一旦被上一批次录取,则不再重复录取。
第一批,8月5日,寄宿制学校招生。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适龄学生摸底登记人数、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和可提供学位数量情况,2024年主城区共有7所学校(公办1所、民办6所)计划招收寄宿制初一学生。
其中:第五中学是由桃城区政府举办的公办寄宿制初中学校,面向桃城区中心城区户籍已参与初中学位登记的学生招生;桃城区所属2所民办学校(桃城中学、锦城中学)恢复民办招生,高新区所属4所民办学校(英才学校、启明学校、汇龙中学、顺平中学)按政府购买学位招生,招生对象以中心城区(桃城区、高新区)户籍和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学生且已参与初中学位摸底登记的学生为主。
鉴于乡镇中学学位数量能够满足本乡镇户籍学生入学,区直初中学位不能满足城区户籍学生入学的现状,经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民办学校报名时将分设中心城区户籍学生(已参与初中学位摸底登记、符合区直初中就读要求)和乡镇户籍学生两个端口。录取时优先录取中心城区户籍学生,若中心城区户籍学生报名人数少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再按志愿录取乡镇户籍报名学生。为满足滨湖新区户籍学生的寄宿需求,允许该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在桃城中学、锦程中学乡镇户籍学生报名端口填报志愿。
寄宿制学校招生公告将在桃城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上提前公布,每名学生结合本人户籍状况和就读意愿最多可填报以上七个志愿学校。区教育局将依据学生平行志愿分批次录取,若第一志愿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则予以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用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的学生将参与第二志愿录取(录取办法同上),以此类推,直至七个志愿全部录取完成。随机派位招生将由桃城区教育局、高新区公共事业服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届时将邀请新闻媒体、家长代表、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派位结果。
第二批,8月15日前,乡镇中学招生。由各乡镇中学负责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录取,不准跨乡镇录取,否则该部分学生不具备优质高中指标生资格。鼓励中心城区户籍学生向乡镇中学流动,各乡镇中学应视本校学位情况尽量予以安置,中心城区户籍有寄宿需求的学生到乡镇中学就读,待遇与本乡镇户籍子女相同。
第三批,8月26-30日,区直初中招生。区教育局对前两批次未被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录取采用分区划片的办法进行(新校区划分需依据2024年新建学校布局和生源情况汇总后而定,届时予以公布)。根据我区学校布局实际情况,生源不足的学校,经桃城区教育局批准可调剂招收生源严重超员片区的学生。桃城区教育局将依据生源分布及招生计划数按照“一房一位”“两个一致”和“三个优先”原则,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分批次录取。
四、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中小学毕业升级升学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和时间节点,为符合条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和经教育局统一录取的七年级新生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电子学籍。
五、初一考籍注册
学籍注册完成后,由各初中学校按照桃城区教育局印发的通知要求为初一新生注册考籍。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桃城区户籍的注册正式考籍,具有优质高中指标生资格。到2027年初中毕业升学时,满足五年户籍,初中“三年学籍、三年在本校就读”的,方可占用优质高中分配指标。2022年8月31日后取得桃城区户籍注册“其他”考籍,不算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基数、不占优质高中分配指标。
非正常择校的学生考籍注册时一律按降类处理(A类降B类、B类降C类,以此类推)。
六、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区两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桃城区教育局成立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桃城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各学校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招生工作负全责。招生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失职造成违规招生的,教育局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规范行为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招生工作必须从学校招生源头抓起,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
1.要不折不扣的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的招生能力统一下达,各公办学校要立足本校实际,扩规增容,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应入尽入。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无计划、超计划、超范围、超规模招生。
3.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组织招生,否则不予注册学籍。为严肃招生纪律,除本方案允许2024年招生的民办学校由桃城区教育局按照招生计划统一摇号录取外,各民办学校未经允许擅自招生、利用中介或校外培训机构考试招生、巧立名目招收借读生的,一经查实,对违规招生学校将从严从重处罚,其违规招收的新生一律退回户籍所在地,不予注册学籍、考籍,不得在桃城区参加中考,所有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学生家长自负。
(三)深入挖潜,扩轨增容
公办学校校园内属非义务教育所占用校园校舍要全部腾空用于学校扩规增容,各学校能利用的校舍要全部利用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增适龄人口的入学需要。
(四)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1.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办法,以及报名所需的各种证件等,争取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做好招生工作。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各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2.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学校要加强对辖区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五)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各招生学校要全面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治理能力和执行能力,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要根据情节给予核减招生计划、年检不合格、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无视政策规定、有禁不止的学校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本意见解释权归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
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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