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一房地产公司被罚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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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志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6268M
住所:衡水市胜利中路8号
2024年5月24日我局接到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称:2024年4月18日,衡水市桃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对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水岸林台小区8#-11#楼20#住宅楼,14#幼儿园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18#楼吊篮安装安全锁及限位失效,安全钢丝绳未悬垂张紧;操作按钮及急停按钮损坏:安全绳与支架干涉;吊篮悬挑机构上花篮螺栓磨损脱扣。(2)20#楼塔吊未设置三级配电箱。(3)基坑边坡局部坍塌未及时加固恢复,未编制基坑坍塌加固方案。(4)11#楼脚手架与模板支撑搭接。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单位)存在的上述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施工的水岸林台小区8#-11#楼,20#住宅楼14#幼儿园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住建部门和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为依据。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桃城罚先告字(2024)第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当即提交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已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现未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7条有关规定“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账号:480101440000057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桃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衡水市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
来源:桃城区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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