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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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积极营造全社会主动关注和参与医保基金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冀州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30名(以下简称:医保社会监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方式和范围
医保社会监督员从自愿报名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中公开选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医务人员、行业专家、参保群众中选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行政、医保经办人员除外),由我局颁发聘书,聘期3年。
二、选聘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65周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二)无违法犯罪,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无医保领域行政处罚记录。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自愿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具备与履行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精力和健康条件。
三、医保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内容,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管理医疗保障基金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积极参与我局组织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培训、会议等活动,主动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法规。
(四)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诉求,并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
(五)承担我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冀州区医疗保障局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七天,具体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9日。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联系方式
按公告要求自行下载报名表进行申请(报名表附后),报名表填写后发送至邮箱:jzybjg@126.com,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18时。
(三)资格审核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选聘。
(四)公示
所选聘医保社会监督员名单由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按程序组织聘任。
(五)聘任
1.冀州区医疗保障局向聘任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
2.医保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医保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义务监督,不领取薪酬。
3.以医保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相关活动,无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医保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纪律要求
(一)医保社会监督员开展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监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医保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借医保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医保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性信息、应当保密的调研信息、调研数据和未公开发布的政策、未作出处理结论的案件信息等。
(四)医保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医保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疗保障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医保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监督产生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衡水市冀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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