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住建局较新通知!事关公租房!

搜狐焦点衡水站 2022-07-29 08: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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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保障家庭资格的,公租房管理部门出具《住房保障资格取消通知书》,对已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租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搬离的,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内拒不缴纳市场租金或逾期…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区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一证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桃城区、冀州区住建局,高新区、滨湖新区建设局,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

为规范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实现申请人持身份证“一证办理”,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公租房申请“一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就2022年度公租房申请准入以及审核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予抓好落实。

一、2022年度市区公租房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为一类、二类家庭,属应保尽保范围)

1.申请人具有衡水市主城区(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冀州区建成区内,不含辖区内农村。下同)城镇户籍满1年,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较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衡水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衡水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48元)。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79元。

3.住房困难且租房居住,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申请家庭在主城区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1)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面积核定。

(2)申请家庭自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是家庭少有住房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3)单独居住父母、子女房产的,视为自有房产。

4.单身未婚者须年满30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低保人员须年满18周岁。

5.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无机动车、工商税务登记。

(二)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三类家庭,属尽力保障对象)

1.申请人具有衡水市主城区城镇户籍,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辖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68元。

3.住房困难且租房居住,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与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认定标准相同。

4.单身未婚者须达到法定婚龄。

5.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无工商税务登记。

(三)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家庭,属尽力保障对象)

1.申请人具有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滨湖新区主城区以外户籍或外地户籍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工作。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辖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68元。

3.住房困难且租房居住,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与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认定标准相同。

4.申请人在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

5.单身未婚者须达到法定婚龄。

6.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无工商税务登记。

(四)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前有房产离婚未满2年的。

2.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3.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3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主城区城中村居民拥有房产或宅基地的。

5.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6.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

7.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家庭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页。

(二)填写《衡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三) 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和信息查询授权书。

优先配租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特困职工、一二三等残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以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请审核程序

保障对象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或者通过手机APP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和授权书。区住建部门通过公租房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利用省平台进行联审联查,对合格家庭备注优先配租群体类型,名单上报市住建局,开展网上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反馈申请人或在信息系统留言,违反诚信申报要求的,纳入诚信记录。

四、信息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应在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户籍、工作单位等因素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申报变更,并提供相应资料。保障家庭信息未发生变动不得随意修改。

五、分配

区住建部门将符合条件家庭名单报市住建局后,市住建局安排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分配。按照“公开、公平、人性化”原则制定分配方案,探索实行按志愿申请分组配租,注重解决老年人、残疾人、三孩以上家庭实际需求,采取集中分配或电脑摇号方式分配。配租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

六、配租后(小区)管理

配租家庭与市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签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一)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6.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取消保障家庭资格的,公租房管理部门出具《住房保障资格取消通知书》,对已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租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搬离的,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内拒不缴纳市场租金或逾期仍不搬离的可强制执行。

(三)因购房被取消资格且超过6个月过渡期的家庭,实行多方式、分层次的退出管理。

1.已购买期房未交房的配租家庭,可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公租房。

2.购买的房屋一经交付,应及时退出公租房。

七、监督管理

区住建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公布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方式,指导申请家庭通过手机APP申请,同时设立受理窗口,接受现场申请。

区住建部门在通过省平台联查基础上,可通过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深入核查,申请家庭及单位须积极配合受理部门的核查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注意留存证据。

申请家庭或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受理部门核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经查实有瞒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信息等情况的,由区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理。

八、此通知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2813897 2816950

桃城区住建局 8088993

冀州区住建局 8614841

高新区建设局 2896115

滨湖新区建设局 7176658

来源:衡水市住建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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