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出台《衡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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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物业服务市场机制,近日,市住建局依据《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衡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方式开展。街道(乡镇)具体负责开展住宅小区质量评价工作。质量评价的基本内容共分为四项:物业服务合同和企业公开承诺及相关制度履行情况、物业服务投诉问题处理情况、小区现场检查情况、业主评价情况。
《办法》规定
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应当开展质量评价: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投诉较多,且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不及时,引发群访的;20%以上业主联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乡镇)提出进行质量评价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乡镇)认为需要开展质量评价的。
质量评价工作开展前,街道(乡镇)应成立由街道(乡镇)、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档案的方式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业主评价由社区组织进行,参与业主评价的人数应当占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鼓励使用衡水市业主电子决策系统进行业主评价。
《办法》指出
街道(乡镇)、社区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质量评价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所列问题自行整改;质量评价在60-79分的小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质量评价在59分以下的小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据衡水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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