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2022年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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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7月4日消息 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其中:2022年2000套;2023年1000套;2024年1000套;2025年1000套。到2025年末,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在房源筹集方面,《办法》提到将采取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推行公寓型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此外,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办法》显示,在支持政策方面,首先要落实土地支持政策。一是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其次要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其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银行的专项信用额度支持。
《办法》还提到,要降低税费负担。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产业园区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基础设施公募房地产信托基金盘活存量资产,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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