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通报2025年第一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衡水一公司罚款10000元!

搜狐焦点衡水站 2025-02-14 08: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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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商户内部装修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一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1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张某某损害燃气设施案

张某某在元氏县某小学附近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对地下燃气管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3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8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2 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案

文安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设置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施工人员损坏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文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保定市某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土方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进行土方作业案

沧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继续进行土方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7条第二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案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商户内部装修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饭店违规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案

威县某饭店擅自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的规定,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损坏燃气设施案

张某在永年区某村施工时,毁损了地下燃气管线。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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