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取暖期室温标准新规。

搜狐焦点衡水站 2024-09-24 1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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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区采暖期一般为当年11月10日到次年3月15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二、对7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对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其中《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22〕1号)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打包修改。

(一)《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22〕1号)

1.将文件名称修改为《衡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办法》。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冀政办字〔2021〕1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将第二条中的《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修改为《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4.将第十条中的“原则上每两年由属地政府开展一次评价工作”修改为“原则上每三年由属地政府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5.删去第十条“(四)未达标准要求的”。

(二)《衡水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衡政规〔2022〕2号)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或企业要严格按照与市级储备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对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三)《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滹沱河献县泛区行洪道(衡水市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衡政规〔2022〕4号)

将第三条(二)中“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修改为“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2〕9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六条修改为:“调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效能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及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共同派员组成,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可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3.删去第三十七条。

(五)《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1.将第一条《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改为《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2.第七条修改为:“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建设单位需通知供热经营企业全程参加供热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民用建筑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规交付使用的依法依规处理。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供热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3.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区采暖期一般为当年11月10日到次年3月15日。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

4.第三十条修改为“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实行分户按热计量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

(六)《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

将《实施意见》中“《衡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第一批)”全部修改为“《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衡财综〔2022〕19号)”。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完成相关修改任务。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2件、废止10件)

其它文件见官网

来源:衡水市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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